標題: 范冰冰證逃稅 繳清近9億欠稅罰金可免刑 [打印本頁]


內地著名女演員范冰冰被指逃稅,已失蹤逾百天。官方新華社今天首度證實,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省稅務局目前已查清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的案件事實,范冰冰須在限期內繳清近9億元(人民幣,下同)的欠稅及罰款。

根據報道。從調查核實情況看,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在電影《大轟炸》涉陰陽合同

對上述違法行爲,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管轄,江蘇省稅務局依據《國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

依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

依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九條和《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范被追繳稅款2.55億 另天價罰金

以上各項追繳稅項及罰金等總計近9億元。據稱,范冰冰未對以上指控及處分提出聽證申請。

報道指,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由於范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只要依期繳納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等,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一旦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范經理人涉嫌造數 控制調查

另外,經查,2018年6月,在稅務機關對范冰冰及其經紀人牟X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現牟X廣等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已部署開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但對在今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並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

香港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