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汽油彈襲兩警署 「老鼠」判囚4年4個月 [打印本頁]
法庭稱要判處被告莊鑫淼(左圖)阻嚇性刑罰。
綽號「老鼠」的25歲男子,去年6月7日分別到灣仔警察總部外及跑馬地分區警署擲汽油彈,他早前承認意圖危害他人生命而縱火等9項控罪,今日(19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4個月,及罰款5000元。
被告莊鑫淼,承認兩項意圖危害他人生命而縱火、兩項駕駛未領牌車輛、兩項沒有展示車牌、一項抗拒警務人員、一項藏毒與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共9項控罪。
法官在判刑前,表示原有的罪名「意圖危害他人生命而縱火」與罪行詳情不符,遂着控方考慮作出修改。控方考慮後同意作出修改,將兩項「危害他人生命而縱火」修改為「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罪,被告亦維持認罪。
法官判刑時指縱火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可造成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而汽油彈則是殺傷力大且危險的武器,其爆發的火燄不可控制及不穩定,可造成無差別傷亡。法官指此等暴力行為不能容忍,須判以長期監禁以起阻嚇作用。
法官指被告的行為是直接挑戰本港的法律及秩序,法庭須保護於前線維持法律及秩序的執法人員,故此等行為應受到譴責。
法官又指幸好案中沒有人受傷,財物損毀亦屬輕微,亦沒有證據顯示跟三合會或社會爭議有關。而被告有精神問題須接受治療,法庭接納他欠缺自我控制的能力,考慮後遂判處以上述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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