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人大常委審議 干預港事務變「勾結境外勢力」 [打印本頁]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周四(18日)在北京召開,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辦公室得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又稱港版國安法)已由委員長會議提請會議審議。

有關法律草案是為落實上月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下稱《決定》)精神和要求的重要立法項目;草案對防範、制止和懲治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4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值得留意的是,與《決定》內容相比,草案列明的4類犯罪行為中,部分字眼和針對對象有所不同。其中《決定》提及外國勢力干預時,列明「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惟在周四審議的草案中,則訂明「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分析指,《決定》內容針對的是境外對象,「反對」境外人士對境內進行「干預」或影響「香港事務」;至於草案針對的則是境內人士和機構,要對境內人士「勾結」境外人士「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懲治。

有內地律師指出,內地現時未有針對「勾結」的專門罪名,但有一些罪名體現出與境外勾結的含意或要素,例如《刑法》中的間諜罪,而干犯分裂國家、武裝叛亂暴亂或顛覆國家政權等罪外時,如涉及勾結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更需從重處理,一經定罪將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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