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中國《熱氣球飛行規則》 [打印本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有關條款制定。

第二條 《熱氣球飛行規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熱氣球訓練、競賽、表演等各類飛行都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飛行的批准與檢查

第三條 駕駛熱氣球的飛行人員,必須持有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駕駛員執照和體檢合格證,並按照載明的技術標準飛行。

第四條 持有熱氣球商用駕駛員執照的飛行人員,方可在熱氣球訓練中擔任飛行教員或執行取酬性飛行任務。

第五條 學員單飛須經對其進行教學的飛行教員批准。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經技術檢查合格後可單獨執行任務:
一、學員學習期間間斷飛行超過一個月,或雖未超過一個月但認為必要時;
二、持有駕駛執照的飛行人員,累計自由飛時間少於50小時,間斷飛行半年者;或累計自由飛50小時以上間斷飛行一年者;
三、飛行中發生嚴重事故癥候或事故者。

第三章 飛行活動的組織與實施

第七條 飛行訓練必須按國家體委頒發的熱氣球訓練大綱進行。

第八條 持有國際民航公約締約國頒發的駕駛員執照的境外人員須經民航總局或其授權機構認可後,方可在我國境內從事飛行活動。

第九條 實施自由飛任務,必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和當地航行管制部門同意。

第十條 實施飛行必須按照預先準備、直接準備、飛行實施和飛行後講評四個階段進行:
一、預先準備:充裝燃料,申請飛行計劃,掌握飛行人員身體狀況,了解飛行區域的地形情況及氣象預報,確認所用飛行器材處於良好狀態。
二、飛行直接準備:測試燃燒器、氣瓶壓力及連結管路的氣密性;連結吊籃和球體部分;核查儀表工作狀態;進行全面認真核查;掌握未來3小時內的天氣預報和研究飛行計劃;向乘客及助手講解有關注意事項。
三、飛行實施:鼓風、點火、起飛、著陸和回收氣球。
四、飛行後講評:總結飛行中各個階段的情況,填寫飛行經歷記錄本和氣球履歷本。

第四章 飛行規定

第十一條 執行飛行任務的熱氣球,必須具有有效的適航證和國籍登記證。註冊登記號應清楚地印在球體的中下方。

第十二條 飛行員必須按規定著裝,穿著尼龍、化纖等易燃、起靜電服裝及短袖衫褲的人員,不得乘坐熱氣球或參與飛行活動。

第十三條 飛行時,吊籃內必須攜帶點火器和滅火設備等用具。

第十四條 機長是飛行實施的負責人,所有乘員和地勤人員應服從機長的指揮,機長應對乘員、器材和飛行安全全權負責。

第十五條 執行飛行任務的各類人員,在執行任務時,不准將熱氣球上的繩索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第十六條 飛行前,機長必須親自對器材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燃氣系統密封可靠、球體完好、燃料充足且壓力正常後,方可飛行。

第十七條 氣溫在0℃下進行自由飛,燃氣壓力不得低於3個大氣壓時;氣溫0 ℃以上進行自由飛,燃氣壓力不得低於4個大氣壓時。

第十八條 必須符合下列氣象標準,方可進行飛行:
一、累計飛行100小時以下者,晝間繫留飛行風速不大於4米/秒,自由飛行風速不大於6米/秒;
二、累計飛行100小時以上者,晝間繫留飛行風速不大於5米/秒,自由飛行風速不大於8米/秒;
三、自由飛行能見度不小於1.5公里;
四、夜間繫留飛行風速不大於3米/秒。

第十九條 起飛前,機長應根據氣溫和所處海拔高度確定載荷,不準超載起飛或接近球體內極限溫度時起飛。

第二十條 通過高大建築物、高壓線、鐵路和橋粱上空時,球體距障礙物最近距離不得少於10米。

第二十一條 通過牲畜群、畜欄或禽舍上空前,必須提前升高高度,並嚴禁在其上空開足燃燒器高燥音通過。

第二十二條 在山區飛行時,如風速較大,熱氣球必須在高出山高的三分之一高度上空飛行,以免受渦流影響。

第二十三條 冷降飛行的改出高度不得低於400米。

第二十四條 飛行中不經機長允許,吊籃內的乘員不得擅自離開吊籃。

第二十五條 兩球空中相遇時,須按下列規則進行避讓:
一、兩球上下接近時,上面的熱氣球應主動轉入上升,下面的熱氣球在尚未準確判斷上方熱氣球位置之前,不準盲目升高。
二、兩球相遇飛行時,相互之間應避免吊籃與對方球體相掛,先發現另一方者主動上升或下降高度避讓。

第二十六條 多球密集飛行時,上升和下降速度通常不得大於1米/秒。在不影響下方和側下方熱氣球安全的情況下,方可做大速度下降。

第二十七條 嚴禁進雲飛行,氣球距雲底的距離不得小於150米。

第二十八條 飛行中嚴禁向地面拋撒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九條 避免在上升和下降氣流中飛行。

第三十條 繫留飛行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能否實施飛行,由機長根據任務、場地及氣象等綜合因素決定;
二、繫留高度晝間一般不超過40米,夜間不超過30米;
三、上升率不準超過0.5米/秒;
四、繫留前應選擇可靠的繫留點和繫留物,每個繫留點應有專人負責;
五、夜間繫留場地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 安全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不准長途運輸盛有燃料的液化氣瓶。

第三十二條 燃料瓶在使用中,應避免與其它燃料瓶、金屬物和硬地面劇烈碰撞,並嚴禁將盛有燃料的燃料瓶倒置或放倒在地面上滾動。

第三十三條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准超量灌裝燃料。

第三十四條 燃料瓶應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耐壓測試,並不少於半年清洗一次。

第三十五條 燃料瓶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庫房,嚴禁煙火並備有滅火器。

第三十六條 在充放液化氣場地周圍,禁止使用電台或對講機及其它可能產生火花的行動。

第六章 飛行中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飛行中遇天氣突變、能見度變差、風速明顯增大、降雨等,應立即就近選擇場地著陸,必要時可採用硬著陸辦法,力求一次成功。

第三十八條 飛行中如燃燒器火苗減小或壓力突然降低,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應急開關或雙燃燒器的連通開關保持飛行狀態;
二、如沒有明顯改變,應立即更換使用氣瓶;
三、如上述措施仍不起作用,應立即通知地面回收車給予協助,盡快著陸。

第三十九條 如果燃燒器空中熄火,應採取應急點火方法,並盡快著陸。

第四十條 空中局部著火時,應關閉燃料瓶開關,立即滅火,並盡快著陸。

第四十一條 飛行中遇到強對流或亂流時,應根據情況採取拉排氣閥或及時點火等措施盡快擺脫。

第四十二條 如熱氣球在城鎮上空靜止不動時,可反復採用升高後急降的辦法,利用熱氣球本身的重量壓迫局部空氣移動;如在耗用大部分燃料後仍不產生明顯效果時應盡快選擇較為合適的區域降低高度,在回收車組和當地群眾的協助下強行著陸。

第四十三條 在繫留飛行中如出現繫留繩斷裂或繫留繩與繫留物脫離等情況時,應果斷拉排氣傘著陸;如下方有其它障礙物時,可在保持飛行狀態的同時利用錨繩和其它繫留繩在地面勤務的協助下強行著陸。

第四十四條 地面勤務人員發現自己隨球離地時,應盡快鬆手擺脫,以免帶入空中;飛行員一旦發現有人被繩索吊入空中,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應盡快著陸。

第四十五條 如空中發現燃氣系統有滲漏現象,應檢查燃氣管路氣密性並及時予以排除,無效時,應立即著陸。

第四十六條 燃燒器空中結冰時,立即打開應急開關排除故障。如無效時,應立即著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