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中國 《熱氣球運動管理辦法》 [打印本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熱氣球運動的管理,保障飛行安全,促進熱氣球運動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熱氣球訓練、競賽、表演、休閑、宣傳、探險等飛行活動。
國家體育總局委托中國航空運動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航協)管理全國熱氣球運動。
省級航協在當地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領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的熱氣球運動。

第二章 飛行人員駕駛執照

第四條 進行熱氣球飛行必須持有駕駛執照。熱氣球駕駛執照分為:飛行學員合格證、私用駕駛執照和商用駕駛執照三種。

第五條 申請辦理熱氣球飛行員駕駛執照的資格要求和辦理程序:

(一) 飛行學員合格證
1、 至少年滿14周歲;
2、 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3、 能讀、說、聽懂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對話的口音和口吃;
4、 持有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體檢合格證;
5、 完成熱氣球理論課程的學習並考試合格;
6、 負責培訓的單位或個人,向中國航協提出申請;
7、 經中國航協資格審查合格後發給飛行學員合格證。

(二)私用駕駛執照
1、 至少年滿16周歲;
2、 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3、 能讀、說、聽懂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對話的口音和口吃;
4、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 持有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體檢合格證;
6、 通過了私用駕駛執照所規定的理論筆試和飛行考試;
7、 飛行時間不少於16小時;
8、 通過培訓單位向中國航協提出申請;
9、 由申請人填寫《民用航空器飛行人員頒發執照審查報告表》;
10、 經考核合格後,上報民航總局批准。

(三)商用駕駛執照
1、至少年滿18周歲;
2、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3、能讀、說、聽懂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對話的口音和口吃;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持有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體檢合格證;
6、通過商用駕駛執照所規定的理論筆試和飛行考試合格後,經中國航協審核報民航總局頒發;
7、飛行時間35小時以上。

第六條 駕駛員執照和體檢合格證必須同時處在有效期內,方可實施飛行活動。

第七條 駕駛員執照的年檢,須由執照持有者向中國航協提出申請,經理論和技術考核、身體檢查合格後,報民航總局辦理年檢。商用駕駛執照每12個月、私用駕駛執照每24個月進行一次飛行技術檢查和理論考試,體格檢查每12個月進行一次。

第三章 培訓、競賽及表演

第八條 申請進行熱氣球養成訓練的單位,須向中國航協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我國境內舉辦熱氣球競賽和表演的審批程序:
(一) 舉辦全國性和國際性熱氣球競賽和表演,必須經中國航協審核後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並由中國航協主辦;
(二)舉辦地方性熱氣球競賽和表演,必須經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如活動規模在10具(含10具)以上,需報中國航協備案,並由中國航協派出督察員。
舉辦熱氣球競賽,主辦者必須是體育行政部門或者經其批准的體育總會、航空運動協會。

第十條 申請舉辦熱氣球競賽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為申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 擁有與競賽規模相當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
(三) 有具體的競賽規程和比賽組織實施方案;
(四) 有能力提供與競賽規模相符合的經費和器材;
(五) 具備熱氣球競賽所需的場地和設施。

第十一條 熱氣球競賽和表演的名稱必須與實際內容一致。未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批的熱氣球競賽,不得冠以"世界"、"國際"、"亞洲"、"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

第十二條 飛行員參加競賽和表演活動,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必須是中國航協會員,並按時交納會費,遵守協會章程;
(二) 持有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的熱氣球駕駛員執照和體檢合格證;
(三) 必須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E級以上熱氣球飛行員證書;
(四) 持有活動期間有效的人身保險。

第四章 俱樂部

第十三條 組織開展熱氣球運動可以成立俱樂部。開辦熱氣球俱樂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俱樂部章程;
(二) 有符合適航條件的熱氣球;
(三) 具有一名以上有駕駛執照的熱氣球飛行員;
(四) 有開展熱氣球飛行的相應場地和保障條件;
(五) 有當地空管部門批準的飛行空域;
(六) 有相應的經費保障。

第十四條 具備第二十二條所有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準後向當地民政或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開辦俱樂部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體育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 俱樂部負責人簽署的申請報告;
(二) 俱樂部章程、組織機構和領導成員名單;
(三) 俱樂部的名稱及單位所在地址;
(四) 場地和空域的使用許可證明;
(五) 有效的熱氣球飛行員駕駛執照;
(六) 熱氣球適航證;
(七) 俱樂部的經費來源證明。

第十六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覆,批准後報中國航協備案。

第十七條 俱樂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開展熱氣球運動;
(二) 接受當地和上級體育主管部門的管理、業務指導及運行監督;
(三) 積極參加各級航空運動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 對飛行人員進行航空法規教育和安全教育,遵守飛行規定,確保飛行安全;
(五) 執行自由飛行任務,按規定申報飛行計劃,嚴密組織實施。

第五章 外籍人員飛行

第十八條 國(境)外飛行人員在我國境內參加熱氣球飛行活動,必須在開展活動60天前報總參謀部批准。並履行下列報批手續:

(一) 屬於中國航協邀請的,或國(境)外航空體育組織或個人向中國航協提出申請的,中國航協應向國家體育總局申報,由國家體育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航協邀請的,或國(境)外航空體育組織或個人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航協提出申請的,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申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二) 國(境)外人員在我國境內飛行(含使用自帶航空器),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並抄報民航局和有關單位。

(三) 國(境)外人員使用自帶航空器飛入或者飛出我國國界和在我國境內飛行,主辦單位還應按照《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向民航總局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九條 國(境)外飛行人員在我國境內參加熱氣球飛行活動,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持有本國(地區)有效的駕駛執照(或運動證書),並經中國航協認可;
(二) 持有有效的體檢合格證;
(三) 持有人身保險證明,還應由主辦單位或飛行者本人投保器材和第三者責任險;
(四) 自帶熱氣球參加航空體育運動的,其適航證須經民航總局授權的國家體育總局適航委任代表組認可,其器材的安全可靠性由使用者本人負責。

第二十條 國(境)外飛行人員在我國境內參加熱氣球飛行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未經總參謀部批准,禁止空中拍攝。

第六章 飛行事故

第二十一條 熱氣球飛行事故等級參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發生飛行事故,由飛行組織單位報省級體育總會,省級體育總會對事故進行調查,將調查結果報中國航協備案。

第七章 裝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三條 熱氣球的研制、生產與銷售,必須向中國航協進行申報。銷售時必須持有國家體育總局適航委任代表組審定簽發的熱氣球適航證,產品檢測證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使用維護手冊。

第二十四條 在國內使用進口熱氣球,必須持有國際民航公約締約國頒發的適航證明和檢測證明,並經國家體育總局適航委任代表組型號認可。

第二十五條 國內代理銷售進口熱氣球器材的單位、企業,必須經中國航協註冊登記後,方可辦理經營手續。

第二十六條 各使用單位的熱氣球,必須報國家體育總局適航委任代表組審核並向民航總局辦理國籍登記,未登記註冊的熱氣球不得投入飛行。

第二十七條 執行飛行任務的熱氣球,必須具有有效的適航證和國籍登記證,註冊登記號應清楚地印在球體的赤道部位。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中國航協對開展熱氣球運動做出突出貢獻的俱樂部和飛行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 中國航協對違紀、違章的俱樂部及飛行員,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飛整頓、吊銷飛行駕駛執照及建議取締俱樂部的處罰。

第三十條 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批、登記,擅自舉辦熱氣球競賽和表演,不聽勸阻的,體育行政部門有權令其中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氦氣球、飛艇等載人的輕於空氣的航空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本辦法發布前開辦的俱樂部,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按本辦法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