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為護文宣棍打警手臂囚兩月 陪月員上訴被駁回 [打印本頁]


五旬陪月員去年10月1日到港鐵太子站外貼文宣,因不滿便衣警踐踏到海報,激動下用長棍拍打警員的手臂。她承認普通襲擊罪後被判監兩個月,她不服向高院原訟庭要求減刑,今(2日)早被駁回上訴,須即時入獄服刑。法庭稍後會頒判詞解釋判決理據。

代表56歲上訴人蔡妙兒的律師表示,以本案的控罪及案情,裁判官的判罰明顯過重,上訴人雖做出不恰當的行為,但受襲便衣男警事發前試圖踢走貼在地上的文宣海報,法庭應考慮上訴人情緒受到刺激才做出涉案行為。

但法官潘敏琦翻看呈堂的新聞片段後,狠批上訴人衝向事主,拿鋁桿由上而下擊向對方,「好似日本武士道咁,好猛力咁扑落去」,即使事主事前試圖踢走文宣海報,上訴人亦不應做出打人的行為。

潘官自言「法官唔係住喺象牙塔」,當然知道事發時的社會環境及氛圍,認為上訴人千里迢迢由屯門住所拿著鋁桿及文宣物品到太子港鐵站聚集,沒理由預計不到會遭人冒犯,批評上訴人的律師陳詞「太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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