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裁判官何俊堯指警員證供不可靠 學生藏噴漆雷射筆判無罪 [打印本頁]
去年11月2日晚上,中環一帶有黑衣人聚集。警方驅散時拘捕多人,包括一名17歲男學生,他被搜出管有噴漆和雷射筆,因而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9日)在東區法院開審,由近期判決引起爭議、並快將調職加薪到高等法院任副司法常務官的裁判官何俊堯主審。被告在法庭裁定控罪表證成立後不作供,何官裁定警員的證供不可靠,而控方未能舉證被告有意圖利用工具犯案,故裁定被告的兩項控罪不成立。
被告黃智恩(17歲),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警員麥浩燊供稱,當晚他乘坐警車到上址巡邏時,看見近50名黑衣人聚集,當時被告揮手及大喊「有警察!」示意眾人離開。麥截查被告初時被拒,經追逐至二人失平衡倒地後才拘留被告,並在被告的背囊中搜出涉案工具。麥接受辯方盤問時,同意被告在過程中從未展示暴力傾向。
當麥指出有雜物散落在路上,並認為現場有堵路時,何官質問:「你相信係堵路,但偏偏堵唔到架警車?」及後麥憶述追截過程時,記憶生疏,又稱沒有記錄如何追截,何官指「呢點最重要,你反而忘記記錄。」麥連番說「對唔住,閣下。」
何官今午作裁決,指麥作供時不坦白,在很多地方上未能解釋,如麥同意被告當時沒有違法行為,相反現場有其他人手持長型硬物武器,但麥卻沒有解釋為何只鎖定被告;麥又未能道出截查過程中的細節,聲稱當時沒有記錄。
何官又指,噴漆是尋常物品,而雷射筆的本質上不屬攻擊性武器,兩物可供合法及非法使用,惟控方未能舉證被告有使用該工具的不法意圖。
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