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任志強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成 判囚18年不上訴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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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強因犯貪污受賄等罪被判刑。

北京市華遠集團前黨委副書記、董事長任志強,因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罪罪成,周二(22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囚18年,罰款42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86萬港元)。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任志強於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多元(約5758萬港元);收受賄賂125萬多元(約145萬港元);挪用公款6120萬元(約7085萬港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約1.17億多元(約1.35億港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多元(約6226萬港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多元(約2247萬港元)。

法院認為,任志強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他自願如實供述全部罪行,承認犯罪事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遂作出上述判決。任志強早前曾發表具爭議的言論,包括不點名批評國家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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