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商人停車堵路稱被撞 被裁定故意阻礙囚6星期 [打印本頁]


去年8月5日「三罷」行動期間,一名男子涉嫌把私家車停在九龍城道路10分鐘。他否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經審訊後今(9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鄭念慈指,沒有任何證供支持他的車輛事前曾被撞的說法,即使真有碰撞,他也可以將車稍為駛前,而非與其他車輛並排阻塞交通,認為他的說法不合情理。鄭官認為被告行為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判他監禁6星期。

現年54歲的被告陳繼同,報稱是貿易商人,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九龍城交匯處將一輛私家車多次停在上述地點,增加上述公眾地方及交通的阻礙。他之前已承認3項有關車輛裝備不合規格的控罪,被判罰款共3000港元。

被告早前自辯時否認參與堵路,指有車輛碰撞其車後不顧而去,故停車等候警方援助,期間卻被人爆粗指罵及毀壞車身,聲稱自己才是受害人。

裁判官今裁決時指,本案關鍵是被告是否有合理解釋。他聲稱事前其車曾被碰撞,但私家車車身事後沒有任何被撞的痕迹,而從相關行車紀錄儀片段中,聽不到碰撞的聲響,也不見因碰撞而起的郁動。

此外,裁判官認為假如私家車果真被撞,被告理應即時落車察看情況,甚或與相關司機理論,但被告卻選擇留在車上,行為與一般司機的反應不脗合。

裁判官續指,即使被告是想等候警方到場,他大可以把私家車駛前少許讓其他車輛通行,而非將車停在慢線上,並與其他車輛平排。事實上,被告之所以被人指罵,正是他阻礙交通的結果,故他聲稱受驚而停車的說法是倒果為因,裁定他是故意阻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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