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國務院公布港澳律師於大灣區執業辦法 需通過考試 [打印本頁]
中國國務院辦公廳周四(22日)印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內容指出,符合條件的香港和澳門律師通過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格,便可在上述9個市從事部分商事法律事務。有關措施試點期限為3年,當日起實施。
該辦法是根據今年8月全國人大通過的決定,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開展試點工作,對涉及的報名、考試、申請執業、業務範圍、執業管理和組織實施等作出規定。
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報名人,需符合多項資格,包括:為港澳兩地永久性居民;擁護中國憲法,以及香港和澳門基本法;具5年以上執業資格;職業道德良好,沒有因不良名譽或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記錄等。
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可受聘於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內地或港澳與內地合夥師事務所,但不得受聘於外國或港澳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同時,律師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後,需接受廣東省司法廳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參加年度考核,同時成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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