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舉報檔號: | 115012777 | ||||||||||
甲部 – 個人資料 | |||||||||||
1. 聯絡資料: | |||||||||||
姓名(姓氏,名字): | X 先生(隱去) | ||||||||||
聯絡電話號碼: | 為了資料保密原因,這項資料被故意省去。 | ||||||||||
2. 倘若你代表公司或機構作出舉報: | |||||||||||
公司�機構名稱: | |||||||||||
3. 通訊地址: | |||||||||||
你是否希望就這次舉報收到回覆? | 是 | ||||||||||
通訊地址: | 為了資料保密原因,這項資料被故意省去。 | ||||||||||
4. 同意向發送人披露個人資料及文件: | |||||||||||
本人不同意向被舉報的發送人或其主事人或代理人披露本人在乙部所提供的個案資料 | |||||||||||
5. 同意向發送人披露你的姓氏或公司�組織名稱: | |||||||||||
本人不同意電訊管理局為進行調查而向被舉報的發送人或其主事人或代理人披露本人的姓氏,或本人公司�機構的名稱(如適當的話) | |||||||||||
6. 同意向其他政府部門或與調查相關的其他人士披露個人資料及文件: | |||||||||||
本人不同意,在適當情況下,本人所提供的個案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可轉交其他與調查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有關的政府部門(例如執法部門)、法定團體(例如非應邀電子訊息(執行通知)上訴委員會)或其他相關的第三方(例如電話服務供應商)。 | |||||||||||
7. 同意作出進一步陳述及出庭作證: | |||||||||||
本人不同意作出進一步陳述及出庭作證 | |||||||||||
乙部 – 商業電子訊息的詳情 | |||||||||||
8. 收到商業電子訊息的類別: | |||||||||||
收到商業電子訊息的類別: | 短訊�多媒體短訊 | ||||||||||
你在哪個電話號碼收到該訊息: | 為了資料保密原因,這項資料被故意省去 | ||||||||||
9. 商業電子訊息的內容: | |||||||||||
電郵外的訊息內容: | |||||||||||
內容: | 【SMS短訊內容】 TRIVIA: Play for an iPod Nano! Q1/2: XXXXXXXXX(問題內容) Txt NOW A or NOW B to 501881! HK$12 charged Sender: (no name) +852501881 提示發送特定內容給對方以訂閱內容。訂閱後每次收到信息都會自動扣除$12,本人沒有訂閱而是直接刪除。 每一 [只顯示部份資料以作參考(其餘部份不再顯示)。] | ||||||||||
10. 其他資料: | |||||||||||
發送人名稱: | 沒有顯示名字 | ||||||||||
發送人的來電號碼或來電線路識別號碼: | 852501881 | ||||||||||
收到訊息的日期: (DD-MM-YYYY) | 13-12-2011 | ||||||||||
收到訊息的時間: (HH:MM) | 7:10 下午 | ||||||||||
你是否在香港居住? | 是 | ||||||||||
你是否在香港收到訊息? | 是 | ||||||||||
舉報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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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你認為有助本局調查的進一步資料: | |||||||||||
你認為有助本局調查的進一步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