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斥原審太着重被告個人情況 上訴庭改判襲警被告監禁 [打印本頁]


18歲文員龔逸勤早前承認於去年11月11日「三罷」期間,起腳踢到一名正在奔跑追捕疑犯的警長的腳脛,今年6月被裁判官徐綺薇判處1年感化。上訴庭接納原審判刑太輕及犯了原則性錯誤,改判龔入獄30天,並於今(9日)頒判詞指本案案情遠較原審裁判官所指的嚴重,原審甚至沒有辨識出任何加重罪責因素。而且本案答辯人干犯的罪行嚴重,即使考慮到他的個人背景等,即時監禁仍是唯一可取的刑罰。

上訴庭又批評原審過於著重答辯人的個人處境及家庭狀況等,偏離襲警案的一般判刑原則,判處12個月感化屬原則性犯錯及明顯過輕,必須糾正。上訴庭最終以監禁8星期作量刑基準,因答辯人認罪加上是刑期覆核申請,因此減刑至監禁30天。

本案答辯人龔逸勤,承認在去年11月11日,於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襲擊警長58151。案情指當日早上有市民在將軍澳港鐵站示威,警方到場處理並在附近掃蕩。期間被告以左腳踢中上述警長戴有護脛的左脛,警長踉蹌幾步,但無跌倒亦無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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