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私了」拍攝示威者休班警 兩人普通襲擊罪成 [打印本頁]
休班男警去年9月25日晚在屯門市廣場遭「私了」,警方事後拘捕一名裝修工人和一名男生,控以他們參與非法集結和傷人兩罪,案件今(18日)在屯門法院裁決。裁判官水佳麗裁定兩被告傷人罪不成立,但普通襲擊罪成。至於工人面對的參與非法集結罪亦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認為他只是鹵莽行事,而且其襲擊行為不算嚴重,判他罰款3000港元。而早前已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的男生則還押至12月2日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等報告。
案中首被告為裝修工人文振豪(33歲),次被告則為學生湯浩源(18歲),他們被控於去年9月25日,在屯門市廣場3樓一店舖外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傷害男子黃少華。
裁判官裁決指,根據控辯雙方呈堂的現場片段顯示,事主的證供與片段不符,例如兩名被告的衣着,以及究竟是那一位被告拿着飲品等等。此外,事主供稱遭人包圍時,有人罵他「死黑警」,但片段顯示當時只有人問他「跟邊度」,顯示他的記憶有問題。
此外,事主早前供稱,次被告曾說:「再唔打,啲狗就嚟㗎喇!」首被告和應:「打!」,言畢人群便圍毆他。但裁判官翻看片段後裁定,兩名被告和事主乘扶手電梯到達3樓時,首被告確曾揮拳打向事主,次被告亦隨即施襲,可是事主稍後遭人圍毆前,首被告已離開,只在遠處觀看,法庭認為首被告沒有說「打」,也沒有參與施襲;至於次被告在圍毆發生前已被朋友箍着並拉開,法庭認為他不一定有參與圍毆。
就次被告有否鼓動群眾施襲,裁判官指片段顯示事主遭包圍後,一名黑衣人突然在他身旁企高,兩人發生肢體衝突,其他人才一擁而上施襲,案發經過與事主說法不符,加上次被告當時已被友人拉開,法庭難以肯定次被告就是說出該番說話的人。
至於首被告面對的參與非法集結罪,首被告稱聲當晚是到商場購物,沒有參加大合唱,後來因有人指摘事主偷拍,所以才尾隨事主。裁判官指,首被告過往曾因揭發偷拍事主而獲好市民獎,認為他對偷拍較為敏感,加上他在人群聚集後不到一分鐘便離開,又沒有證據指他參與大合唱,故法庭認為他只是溫文天真,不是好勇鬥狠的人,故裁定他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裁判官認同首被告只是一時鹵莽,品格良好,襲擊行為不算嚴重,故准他罰款了事。至於次被告事發時表現激動,裁判官明言若非他不負責任的行為,「未必會搞成咁既場面」,故將他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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