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侍應非法集結判社服 上訴庭指原審原則犯錯改判囚3月 [打印本頁]
去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有數百人在中環擺花街集結,警方驅散示威者時拘捕多人,其中有一名24歲男侍應鍾嘉豪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接受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過輕申請判刑覆核,上訴庭今(19日)開庭處理。辯方力陳社服令已具阻嚇性,律政司代表則指案中的集結規模龐大,被告更是有預謀犯案,應判處即時判監。3名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及潘敏琦聽罷雙方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犯錯,改判被告入獄3個月,稍後會以書面判詞解釋理由。
對於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指,事發的集結相對輕微,律政司代表直指是錯誤判斷,重申當日有約500人聚集,維持達25分鐘,屬大規模集結,當中不少人帶着面具令警方難以識別身份,有潛在暴力風險。而且被告一直站在前排,更投擲了兩個麻包袋,屬積極參與者,並對在場人士有鼓動作用。此外,被告攜帶了眼罩、手套等裝備,屬有預謀犯案。
被告鍾嘉豪被控於去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11至13號外參與非法集結。案情指事發日晚上10時許,約400至500人在中環擺花街集結,堵塞行車道及高叫口號。警方到場進行驅散行動,期間見頭戴鴨舌帽、用圍巾蒙面的被告站在人群前排,兩度將放在地上麻包袋掉向前方。警方上前將他拘捕,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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