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佔旺女村長參與旺角暴亂囚46月 官稱法庭非爭取公義地點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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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旺角佔領區女村長」的畢慧芬,於2016年旺角暴亂事件中參與掘磚和將紙皮拋入火堆,早前被區院裁定兩罪罪成,今日(26日)被囚46個月。畢聽罷刑期後,在犯人欄內激動連番大呼:「法官閣下,聽我解釋。」

法官判刑時指追求民主、自由、公義是每人應有權利,以行動爭取亦無任何可批評之處,但有關權利並非絕對,乃是相對,追求的同時亦應尊重他人權利及受到法律制約。法庭在此爭取過程中並無直接角色,亦非爭取民主公義的地點,法庭只能依照證供裁定個別人士是否違反有關法例,法例是否不公、不義或不應執行、遵從自有現行程序處理,司法機構並無置喙之處。故被告的個人動機或目的,充其量可作為量刑考慮,非犯法的藉口。

法官又指雖然人均有自由意志,但所謂自由意志會受到不同成長背景或社會環境等限制而作出,而每個人有不同包袱,因而限制人所能做出的選擇。就本案而言,被告目睹當日行動升級,卻依然選擇留在現場,其智力與能力雖較低,但足以分對錯及有能力為其行為作決定,被告不可能不知道掘磚的作用,亦不可能不知當時有人以磚扔向警員,認為被告與其他暴動人士刑責相同。

雖然報告建議被告可接受感化,但法官認為若判被告感化,會向社會大眾傳遞錯誤訊息,讓他人誤以為無論在街頭作出暴力示威行為也能以感化處理。

就着被告的個人情況,從其心理及精神報告可見,被告雖非出身大富之家,但得到父母悉心照顧,惟其智力低於常人,在學習及交友方面不理想。被告在2014年開始參加民主運動,令其自我形象提升,感覺自己廣受注目及歡迎,遂更加積極參與。

法官指被告可謂遭主流社會所遺棄,這可能由於其先天因素,又或其性格所致。法庭指被告參與有關運動可能欲追求民主、美好生活及行使權利等,但從報告內容,法庭相信被告亦可能想得到認同、存在感及受到讚賞,而這些她在別的社團中得不到。法官指對美好生活、民主的追求、尋求同輩讚賞是無可厚非的情懷,亦是令社會進步的動力,但由於被告先天不足,選擇一個不獲大部分人認同的方式,值得同情,但此非完全逃避刑責的辯解。

法官最後指基於被告的背景、並非爭議很多事項,故酌情減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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