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聚集期間被搜出煙霧餅兼不同武器 男導師罪成囚15月 [打印本頁]


警方在元朗大馬路驅散聚集人士期間,截停一名興趣班男導師,搜出煙霧餅、雷射筆、伸縮棍和插上鐵釘的膠管等物品,他被控管有炸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共3罪,受審後今(1日)在屯門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案情嚴重,涉案武器可分別用作近距離和遠距離攻擊,最終判他入獄15個月。

55歲姓麥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5日,在元朗青山公路的行人路管有11個煙霧餅、一支伸縮棍、一支行山杖及兩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他也被控管有一條連着一顆鐵釘的改裝膠管、62顆鐵釘及40條膠管。

辯方求情稱,被告是熱心助人,本質善良的人,他並非為了自己而犯案,但明白不論目的為何,方法錯了就是錯了,知道要承擔責任,可是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患有愛滋病,可以讓他盡快重投社會,照顧雙親。

裁判官判刑指,涉案煙霧餅沒有爆炸效果,殺傷力較低,故就該罪判被告入獄6個月。至於涉案武器並非隨手可得之物,顯示被告早有準備,指控罪原意是要保障社會安全,防止有人使用武力解決糾紛,加上案發時有人群聚集,涉案武器可分別用作近距離和遠距離攻擊,所以判被告入獄15個月。餘下的鐵釘和膠管,裁判官指若將裝有鐵釘的膠管放在馬路,會令汽車不能開動,造成不便,故判被告監禁9個月。裁判官認為15個月監禁已足夠反映案件嚴重性,故下令3罪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早前自辯指,煙霧餅實為他從網上購入的滅蚊片,案發時他打算送給朋友使用;雷射筆則是用於教學;行山杖其實是相機腳架;伸縮棍則是用來擋開攻擊。他另打算使用鐵釘和膠管自製障礙物,以防野貓進入他家中後遭狗隻咬死的事件再次發生。

裁判官裁決時拒絕接納被告說法,指被告因有滅蚊需要而購入兩盒共20個的滅蚊片,但卻打算將逾半送贈一名不相熟、亦未有上庭作供的朋友,另外被告亦知道點燃該些「滅蚊片」的方法與一般蚊香不同,故不接納被告說法。裁判官續指,沒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時人身安全受威脅,加上他身處人群聚集之處,故裁定該些物品是用作傷人之用。此外,被告聲稱為保護野貓才設置障礙,但使用的障礙物同樣具有殺傷力,於理不合,故同樣拒絕被告說法,裁定他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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