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男文員被警搜出藏伸縮棍 認罪被判囚4個月 [打印本頁]


去年7月1日有市民在港島區發起遊行,期間一名男文員在北角遭警方截停,並被指藏有一支伸縮棍。案件今(30日)在東區法院再訊,被告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控方獲准修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後,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監4個月。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當日是社會「不穩定日子」,而且有關區域「有麻煩」,而被告在高危日子攜帶伸縮棍,比起平日更具潛在危險。

29歲被告曹廷熙,報稱任職文員。他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北角福蔭道與電氣道交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案情指當日中午銅鑼灣一帶有示威集結,傍晚近6時,警車巡邏至北角福蔭道與電氣道,發現包括被告在內的十多名戴口罩人士,於是追前欲截查。被告等人見狀逃跑,但最終仍被拘捕。事後警方在被告背囊內搜出一支伸縮棍。

辯方求情時呈上被告親友及上司撰寫的多封求情信,並指他們於信中對被告品行均有很高評價。辯方又指,本案屬個別事件,無證據顯示被告與當日銅鑼灣一帶的示威集結有關,控方亦同意當時北角附近沒有非法集結。辯方曾提出被告沒有非法意圖去管有涉案伸縮棍,惟因控方提出爭議,最終放棄相關說法。

裁判官判刑時指,控方證據顯示當日北角附近沒有非法集結,雖然曾有人舉報該處有一宗毆打案件,但警方沒有找到受害人及疑犯,故此判斷被告與示威活動扯不上關係。惟考慮到案發當天的社會事件,而且伸縮棍屬「犀利」武器,可令他人受嚴重傷害,故認為本案更具潛在危險,須判處被告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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