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譚得志涉煽動案 譚質疑區院無權限處理 [打印本頁]
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被指多次擺街站時涉高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等14項控罪,案件今(31日)本在區院處理辯方終止聆訊的申請,惟辯方指案件涉及的煽動罪行屬危害國安罪行範圍,質疑區院有否權限處理本案,並質疑將案件轉介區院審理的程序無效。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就區院是否有權限處理本案一事押後至4月9日裁決。
譚得志(48歲)被控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3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4罪。
辯方表示據終審法院案例,現行的其他罪行亦可被納入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範圍,而本案的煽動罪行亦屬此範圍。根據相關條例,本案控罪理應只屬可轉介予高院原訟法庭審理的可公訴罪行,並質疑裁判法院將案件轉往區院審理的決定,認為有關轉介應屬無效。法官聞言即表示,若有關轉介無效,意味着案件應返回裁判法院再處理,他亦無權處理終止聆訊的申請。
控方回應指涉案的發表煽動文字罪行並非可公訴罪行,只屬簡易程序,案件早前亦已被加控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等罪,該罪則屬可公訴罪行。就本案兼有可公訴罪行的情況,根據《裁判官條例》等法例,此案移交區院審理並沒有問題,加控亦是按法例及案情而行,故不同意辯方指有關做法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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