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男生被指藏錘圖不軌 官裁定罪成判囚3個月 [打印本頁]
被告雷震霆早前被警方搜出藏有錘子,被判監3個月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前年11月12日全港各區都有騷亂及警民衝突,一名男學生被搜出一把錘,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今(31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劉淑嫻考慮到被告沒有使用涉案的錘,判處被告入獄3個月,但批准被告以1萬港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港及需遵守宵禁令。
24歲被告雷震霆,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Comebuy」店外管有一把玻璃錘。警員早前供稱,案發當晚在警車上見到約60人聚集在大鴻輝中心對開的馬路上,於是落車追截並成功制服被告。警員在被告背囊內搜獲涉案的紅色玻璃錘,另搜出手套等。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接納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為警員供詞沒有矛盾,但不認同辯方指警方「拉錯人」的說法,裁定被告是管有涉案錘子的人,並有意圖損壞財產。辯方求情指,本案所涉及只是一個錘,與管有汽油彈等同類案件相比較輕微,而且現場沒有激烈衝突,被告事後已感內疚,冀法庭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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