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政府新規定 涉違《國安法》候選人不獲發還選舉開支 [打印本頁]


選舉事務處更新申報選舉開支的指引,候選人若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罪行而正接受調查或被刑事起訴,他們將不可申領選舉開支,直至有裁決為止;如果最終法庭裁定有關人士罪成,他們將失去收取全部款項的資格。在新安排下,預料涉及去年民主派初選案被檢控及保釋候查者,都不能申領選舉開支。

據選舉事務處新指引內文第11段指出,為免生疑問,向政府提出申索選舉開支的候選人,如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罪行,而正接受調查或被刑事起訴者,總選舉事務主任不得向有關候選人或其名單支付任何款項,直至調查或法律程序被最終裁定、放棄或終止為止。若候選人其後被法庭裁定罪成,將失去符合收取全部政府付款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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