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保安局凍結黎智英持有壹傳媒股份及個人資產  [打印本頁]


保安局局長運用《國家安全法》第43條凍結壹傳媒黎智英持有壹傳媒71%股份,估計超過3億港元,另有3間本地銀行帳戶內的資產亦被凍結。當局已去信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要求停止黎智英持有的股份進行實體買賣。

「國安法」第43條,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為採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制訂相關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包括為相關人員採取該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及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實施細則》可行使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及要求協助、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及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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