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指揮示威者掟磚 19歲男生暴動罪判囚4年3個月 [打印本頁]


前年9月21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的示威活動,事件隨即演變成警民衝突。一名當場被捕的男學生,及後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該男生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成。今天在西九龍法院被判即時入獄4年3個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再次強調被告「一手持盾、一手持杖,儼如進入戒備狀態,隨時作戰」,被告站在前線,角色積極,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


現年21歲的被告李浩銘,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以及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行山杖。本案為區院案件,但被安排在西九龍法院審訊。

辯方律師今日求情指,被告已經向感化主任坦承自己參與暴動,曾經用行山杖敲打水馬,顯示被告有悔意。律師並向法庭呈上近40封求情信,包括由沙田區議員陳珮明撰寫的信件,內容正面。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輕,案發時只有19歲,缺乏深思熟慮,冀法庭輕判。

法官指,案發時現場約有200多名示威者,交通被癱瘓,又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可見示威規模龐大。被告站在示威者最前線,手持盾及行山仗與警方對峙,行山杖的末端為金屬尖頭,並無套上膠塞,有一定殺傷力。法官認為被告破壞社會安寧,罔顧法紀,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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