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男生拋傘入火堆判感化 律政司覆核成功官改判社服令 [打印本頁]


去年3月1日港鐵太子站831事件半周年,有示威者到旺角聚集堵路,期間一名男生把雨傘扔進正在焚燒的垃圾桶,因而被控縱火罪。他早前認罪,去年9月被判18個月感化令。惟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早前提出刑期覆核。男生則反對申請,指現時感化期已過近一半,若再重新判刑,對他屬非常嚴苛。裁判官張天雁聽罷雙方陳詞,今天(24日)在九龍城法院改判男生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現時就讀中五的18歲被告莊通才,今天由坐輪椅的母親陪同出庭。裁判官引述感化及進度報告指,被告承認當日前往太子地鐵站悼念,打算和平地支持之前在涉案地點受傷的人,並留在現場看是否有人需要急救,因他曾在香港紅十字會學習急救。但後來他的眼睛被催淚氣體所傷,他感到憤怒才犯案。

裁判官續指,被告獲判感化令後,已經表達深切悔意,又承認自己衝動和不成熟,他不敢再參與任何公開集會,決心不再讓母親和學校失望。此外,被告的母親因中風不良於行,長期臥床,兩母子相依為命。被告不僅幫忙做家務,還協助母親的日常護理,包括更換尿布、穿衣和洗澡。在男生2次還押期間,家中的衞生情況明顯轉差,社工家訪時目測最少有6隻蟑螂在母親床邊徘徊,但在男生回家後情況則大為改善。

裁判官表示,明白健康不佳或家庭狀況通常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亦非量刑的考慮因數,但法院亦曾指出,伸出憐憫也一直是法官施行公義的一種方法。裁判官認為本案被告及其母親的情況並非一般的家庭困難狀況,法庭應作人道考慮,而非千篇一律的將原來判刑改至拘留式刑罰。考慮到被告已完成9個多月的感化令,亦曾被還押共40天,決定以一個較長時數的社會服務令取代原有的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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