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中國12類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請條件匯總 [打印本頁]
近日證監會發布公告,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將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向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基金管理資格證書》、《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等10項證券、基金、期貨業務許可證統一為《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相關機構最遲應當於2017年底取得新證。
金融作為國內管制嚴格的行業之一,首當其衝的當然是執業資格問題,也就是牌照問題。接下來我們一起來了解下目前國內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都有哪些,希望能對您的投資起到一點兒幫助作用。金融監管根據時段劃分為事前監管、事中監管、事後監管,市場准入制度是事前監管的核心,金融許可證則是市場准入制度的常態表現。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許可證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部門分別頒發。在我國需要審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銀行、保險、信托、券商、金融租賃、期貨、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銷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額貸款、典當12種:
主要金融牌照簡介(申請條件、審批機構、法律依據以及註冊資本要求)
(一)銀監會審批的金融牌照
1、銀行牌照
根據銀監會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全國共有商業銀行773家,政策性銀行2家,農村合作銀行108家,農村信用合作社399家,村鎮銀行1105家。
目前已允許民營資本共同參加設立銀行,首批參與民營銀行的試點單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業參與了試點工作,他們分別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廣東開展試點。
民營銀行從監管層的要求出發會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務、差異化經營,重點是服務小微企業,服務社區功能。
1.1審批機關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1.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1.3申請條件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1.4註冊資本要求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
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2、信托牌照
擁有信托牌照可以從事的業務包括各類信托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根據銀監會公布的信息顯示,全國共有71家信托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為1984年。
目前銀監會已暫停發放信托牌照。因此最實惠的獲得信托牌照的方法是收購小型信托公司以獲得牌照價值。
2.1審批機關
設立信托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
2.2法律依據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
2.3申請條件
設立信托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托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托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4註冊資本要求
信托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
3、金融租賃牌照
根據銀監會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共有26家金融租賃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時間為1986年12月。
擁有該牌照的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3.1審批機關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3.2法律依據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號)
3.3申請條件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3.4註冊資本要求
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4、貨幣經紀牌照
根據銀監會公布的數據顯示,截止2014年10月全國共有5家貨幣經紀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為2005年12月。
4.1審批機關
籌建貨幣經紀公司,應由投資比例最大的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4.2法律依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
4.3申請條件
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從業人員中應有60%以上從事過金融工作或相關經濟工作;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4.4註冊資本要求
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5、貸款公司牌照
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公司是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銀監會公布的信息顯示,截止2014年10月,全國共有14家貸款公司,最早批准日期為2007年2月。
5.1審批機關
貸款公司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5.2法律依據
《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5.3申請條件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5.4註冊資本要求
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二)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的金融牌照
6、第三方支付牌照
支付業務許可證,即第三方支付牌照歷來兵家必爭,原因無它,只因和最熱門詞匯“互聯網金融”掛上關係。第三方支付牌照有三類,分別是:(一)網絡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
第一批六張全國性的預付卡分別在以下六家公司手裏:北京商服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聯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裕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渤海易生商務有限公司(現已改名為:易生支付有限公司)、海南新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深圳壹卡會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後就再也沒有發放過全國性的預付卡牌照。因此這一批六張預付卡牌照也就成了珍貴的“絕版”資源。
該證書2011年5月開始發放,截止2014年10月6日,已有269家非金融機構獲得該許可,如我們熟知的支付寶、財付通。
6.1審批機關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6.2法律依據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 2 號)
6.3申請條件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6.4註冊資本要求
央行要求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支付服務的企業,註冊資本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級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要3000萬元人民幣。
(三)證監會審批的金融牌照
7、基金銷售牌照
是從事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所需要的金融許可,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包括基金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活動。
在國內基金銷售機構主要包括銀行、基金、證券等金融機構,其中銀行是最大渠道,佔比一半以上。
2012年,央行開始向第三方理財機構開放基金牌照申請,也就是說,除了銀行、基金及證券,原本從事私募或信托產品銷售的第三方理財公司也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了,更準確地說是證券投資基金代銷,這些第三方理財機構采取和基金公司合作的形式。
根據證監會《公開募集基金銷售機構名錄》(2014年8月),該牌照2001年開始發放,目前共發放了248家,其中商業銀行98家、證券公司98家、期貨公司3家、保險公司3家、證券投資咨詢機構6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40家。
7.1審批機關
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下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應向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註冊並取得相應資格
7.2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
7.3申請條件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申請註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
(三)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六)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8、基金銷售支付牌照
該牌照是針對支付企業發放的許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的貨幣資金轉移服務。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選擇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
投資者通過直銷方式認購、申購基金時可以借助擁有該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工具而非銀行支付款項。針對客戶而言最直接的好處是認購、申購費率的折扣更低。
根據證監會《公開募集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名錄》(2014年8月),為公開募集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共有22家,首次發放時間為2010年5月,蘇寧易付寶、匯付天下、通聯支付、銀聯電子、支付寶、平安付便屬於此列。
8.1審批機關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8.2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8.3申請條件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選擇具備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
(一)有安全、高效的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信息系統。該信息系統應當具有合法的知識產權,且與合作機構及監管機構完成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二)制訂了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支付機構除應當具備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公司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賬戶應當與公司其他業務賬戶有效隔離。
9、券商牌照
券商牌照,即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目前券商牌照包括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券商綜合牌照已停發16年。
目前有消息稱證監會有意放開專業券商牌照(也即小券商牌照),涵蓋並購財務顧問、資產管理、自營和投資顧問等。
根據證監會《證券公司名錄》(截至2012年4月30日),目前共有111家證券公司(截至2012年4月30日)。
9.1審批機關
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9.2法律依據
《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9.3申請條件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30%。
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證券公司應當有3名以上在證券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滿2年的高級管理人員。
證券公司設立時,其業務範圍應當與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制度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
9.4註冊資本要求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及投資有關的財務顧問活動時,最低註冊資本是5000萬。
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中的一項時,最低註冊資本是1億元,兩項或兩項以上時最低註冊資本是5億元。
10、公募基金牌照
擁有該項金融業務許可可以通過公開募集的方式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並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作資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根據證監會《基金管理公司名錄》(2014年8月),目前共有95家基金管理公司。1998年3月27日,基金金泰、基金開元宣告成立,自此拉開了我國公募基金發展的序幕。
2013年8月29日,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從中國證監會領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的牌照,成為首家獲得該資格的券商。
10.1審批機關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10.2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
10.3申請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和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經批準可開展公募基金業務。
(1)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條件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2)資產管理機構的申請條件
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最近3年管理的證券類產品業績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健全,風險管理有效;
(三)最近3年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穩健;
(四)誠信合規,最近3年在監管部門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五)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10.4註冊資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資產管理機構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
11、基金子公司牌照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投資標的包含傳統的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各類直投項目,利率、匯率、金融衍生品,以及未來一切可以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標的。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基金子公司有很大的業務優勢,體現在監管環境相對寬松、開展業務具有成本優勢、具有流動性優勢等方面。
根據證監會《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子公司名錄》(2014年3月),目前共有67家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基金子公司,最早批覆的時間為2012年11月。
11.1審批機關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也可以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
11.2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11.3申請條件
參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技術合作、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或者營銷渠道等方面具備較強優勢;
(二)有助於子公司健全治理結構、提高競爭能力、促進子公司持續規範發展;
(三)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五)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部門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重大不良記錄;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11.4註冊資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子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12、期貨牌照
去年以來,收購期貨公司的案例不斷增多,尤其是來自證券和信托公司的收購。目前,國內市場擁有全牌照的金融集團逐漸形成,而期貨依然是一塊不可缺少的牌照,其價值也多體現在渠道或通道價值。
2010年4月28日,國元證券發布公告稱,公司同意以海勤期貨2009年12月31日(基準日)經評估的價值15000萬元為基礎,溢價6663.57萬元,以22163.57萬元受讓海勤期貨100%的股權。資料顯示,截至2009年末,海勤期貨凈資產為10075.94萬元,因此此次轉讓價接近2.2倍PB。國元證券以1.2億元收購該張金融期貨牌照。
根據證監會《全國期貨公司名錄》,全國共有161家期貨公司,該牌照目前已暫停發放。
12.1審批機關
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
12.2法律依據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12.3申請條件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12.4註冊資本要求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
(四)保監會審批的金融牌照
13、保險牌照
擁有此牌照後可以承保人民幣和外幣的各種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人身保險等保險業務;辦理各種國內、國際再保險業務和法定保險業務;與國外保險及其有關機構建立代理關系和業務往來關系,代理外國保險機構辦對損失的鑒定和理賠等業務及其委托的其他有關事宜。目前已發放約135張保險牌照。
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4月,已經開展業務的人身保險公司(含健康險和養老險公司)達71家,財產險公司達64家,合計135家。
13.1審批機關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13.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3.3申請條件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13.4註冊資本要求
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14、保險代理、保險經紀牌照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14.1審批機關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14.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4.3申請條件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任職資格。
14.4註冊資本要求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以公司形式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業務範圍和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限額。
(五)其他機關審批的金融牌照
15、典當牌照
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根據上海典行業協會公布的數據,截止2014年6月底,全市典當企業為259家(新設典當企業8家);分支機構68家(新設分支機構5家)。
15.1審批機關
商務部批准並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15.2法律依據
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典當管理辦法》
15.3申請條件
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15.4註冊資本要求
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16、小額貸款公司牌照
此牌照的經營範圍: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股權抵押貸款、個人貸款、小額貸款、企業貸款、消費貸款、按揭貸款、創業貸款。
根據上海金融辦公布的數據,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海共有114家小額貸款公司,首次發放時間為2008年11月。
16.1審批機關
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範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16.2法律依據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16.3申請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16.4註冊資本要求
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10%。
17、融資性擔保牌照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根據上海市金融辦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海市有80家融資性擔保公司,首次發放時間為2011年3月。
17.1審批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大多地方指定金融辦,浙江省是省中小企業局)。
17.2法律依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17.3申請條件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18、融資租賃牌照
應注意區分融資租賃牌照與金融租賃牌照,前者由商務部主管,後者是銀監會。商務部主管的融資租賃牌照分為兩類: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此前,房地產發展迅猛,大量的資金通過銀行、基金、信托進入房地產市場。往後,國家逐漸把資金導向轉入實體經濟,融資租賃的資金輸出主要是面向大型的飛機、船舶、醫療器械等實體行業,正符合這樣這一重要發展方向。未來五年,融資租賃將會有一個較大的發展空間。目前我國約有約1324家融資租賃公司。
18.1審批機關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聯合審批
18.2法律依據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18.3申請條件
(1)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負責審批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
(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3年的從業經驗。
(2)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聯合審批
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三)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四)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五)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8.4註冊資本要求
2001年8月31日(含)前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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