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受賄1.129億人民幣 茅台集團前董事長袁仁國判囚終身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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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茅台集團前黨委副書記、董事長袁仁國受賄案,周四(23日)上午在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袁仁國受賄約1.129億(人民幣,下同,約1.38億港元),犯受賄罪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對袁仁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袁仁國在1994年2018年間,先後利用擔任貴州省茅台酒廠副廠長、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長、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得茅台酒經銷權、分戶經銷、增加茅台酒供應量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

法院認為,袁仁國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鑑於其中2,050萬元(約2,505萬港元)屬未遂,且他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從輕處罰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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