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前年於沙田非法集結 電工學徒判囚4個月 [打印本頁]


前年11月11日「三罷」行動期間,2名男女被指在沙田參與非法集結及毀壞交通燈,因而被控刑毀及非法集結罪。2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男被告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今天(1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裁判官崔美霞指,被告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影響在場人士的人身安全,即使被告是初犯,即時監禁仍然是無可避免。

今日接受判刑的20歲被告王豪旻現職電工學徒,他與20歲女學生李珮瑜,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及車公廟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結果王被判罪成,李則罪名不成立。王的代表大律師今天求情指,被告是受社會風氣影響,罔顧法律後果,一時衝動才犯案,冀法庭輕判。

王豪旻原本另被控於同日損毀一支交通燈,但裁判官在審訊期間,已裁定該控罪表證不成立。其代表大律師今就着該控罪申請訟費,控方反對,表示該控罪與非法集結罪重疊,不能因為審訊最終結果而忽視相關證據。裁判官最後拒絕王的申請,認為刑毀罪涉及的議題是非法集結罪的一部分,不可以把它切割。

另外,脫罪的李珮瑜今天亦申請訟費,控方同樣反對,指出當時在被告身上檢獲眼罩、手套及索帶等物品,因此認為她是自招嫌疑。裁判官考慮到被告被捕的地點,及被告當日攜帶的物品,認同控方所指她屬自招嫌疑,故拒絕她的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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