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技工天橋擲物被判囚 因已過起訴限期獲改判無罪 [打印本頁]
前年10月13日,青山公路荃灣段近大河道一帶有人堵路,警方接報到場拘捕多人,包括一名年僅12歲女童及2名成年男子。3人否認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劉淑嫻上月裁定3人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但指當中的57歲男被告當晚曾將欄杆從天橋上投下馬路,改為裁定該被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判他即時監禁4個月。辯方不服判決,在控方不反對下申請覆核,劉官於今日(5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就覆核作裁決,決定推翻自己早前的裁定,改判被告無罪釋放。她解釋由於控罪的起訴期限已過,故已不能提控。
劉官指經考慮下同意辯方指,雖然根據《刑事訴訟條例》,她有權就與被告原先被指控的罪行不同的控罪作裁定。但現時的控罪是經簡易程序進行,有6個月起訴時限,而事發至正式起訴已有一年,超過時限,因此不能提出起訴,故最終決定推翻早前裁決,被告改為無罪釋放。
本案被告是57歲電器技工陳錫華。他原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青山公路荃灣段264至298號南豐中心外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劉官於上月裁決時指,拘捕被告的警員並不誠實可靠,其證供與現場片段有矛盾,故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是劉官裁定被告當晚曾將欄杆從天橋上投下馬路,違反了《公安條例》下的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故改判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WKCC 37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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