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首引用反恐條例檢控串謀殺警案 押後續處理交付高院程序 [打印本頁]


警方於前年12月在多區搜出手槍、子彈、武士刀、軍刀及爆炸品等武器,懷疑意圖用作傷害警方。其後多人涉案被捕,包括一名18歲青年,他被指於大埔遭警截查時,涉嫌拔槍射警察。13名涉案男女今(29日)在東區法院提訊,裁判官梁嘉琪把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1日再訊,繼續處理將案件交付高院審訊程序。案中13名被告均無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13名被告包括黃振強(22歲)、吳智鴻(24歲)、張俊富(22歲)、張銘裕(20歲)、嚴文謙(21歲)、蘇緯軒(18歲)、彭軍壕(33歲)、蔡凱明(21歲)、陳玉龍(27歲)、李家田(24歲)、賴振邦(29歲)、鍾雪瑩(29歲)、許湛荣(24歲),其中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是12名潛逃台灣被捕的香港人蛇當中成員。

黃振強、吳智鴻、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蘇緯軒、彭軍壕、李家田、賴振邦、許湛荣等10人,一同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該罪的交替控罪,為串謀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上述10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務人員。黃振強及張俊富同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張俊富另被控於一項無牌管有火器罪。

吳智鴻、蘇緯軒、鍾雪瑩、李家田等4人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蘇緯軒另被控一項意圖抗拒合法逮捕而使用槍械及彈藥。蔡凱明則被控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陳玉龍則被控一項串謀無牌管有火器及彈藥及一項無牌管有火器及彈藥。

案件編號:ESCC 2693/201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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