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受賄逾1569萬人民幣 鎮江市人大常委前副主任囚11年 [打印本頁]
江蘇省鎮江市人大常委會前副主任陳琳受賄案,周二(30日)在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陳琳因犯受賄罪被判囚11年,罰款15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81萬港元),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陳琳在2009年至2020年期間,利用擔任鎮江市丹徒區區長、區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等方面牟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共計逾1,569萬元(約1,898萬港元),其中收受價值400萬元(約484萬港元)財物屬犯罪未遂。
法院認為,陳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退邀全部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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