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網媒記者管海綿彈殼罪成判囚3月 [打印本頁]
時任網媒記者於2019年8月5日晚上在觀塘警署一帶被截停,警方在其身上搜出兩枚海綿彈彈殼,其後被控以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今(20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囚3個月。裁判官判刑時重申控罪嚴重,法庭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
被告鄭偉成(現時35歲),現為建築工人。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並願意接受更高時數,雖然被告有同類案底,但扣減還押日子後,早於2018年出獄。被告只是無知下犯案,敢於改過自新。被告因2015年「光復元朗」示威及蠔涌爆炸案入獄,其中一項為同類案底。
裁判官鍾明新判刑時稱,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使用涉案彈殼作非法用途,但就本案而言,緩刑、罰款亦不足以反映嚴重性,且判處社會服務令,僅適用初犯及有悔意的被告。考慮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且並非初犯,但涉案物品已使用,對公眾安全影響不大,終判囚3個月。
案情透露,2019年8月5日凌晨,有示威者包圍觀塘警署及投擲雜物,當晚被告身穿反光衣背心,站在馬路的安全島時被截停,他遭搜出兩枚已發射的海綿彈彈殼。被告警誡下稱「我冇參加非法集結,嗰兩粒海綿彈執返嚟」。審訊期間,被告在庭上供稱,打算把海綿彈彈殼交予警方,惟不獲鍾官接納。
鄭偉成於2015年「光復元朗」示威期間,攜帶一支辣椒油噴劑,經審訊後翌年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武器罪成,判囚6個月;在另一宗蠔涌爆炸案,2017年被裁定一項串謀製造炸藥罪及一項管有炸藥罪成,判囚2年10個月。
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