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違規審批貸款造成財政損失 省金管局前副局長判囚18年 [打印本頁]
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前副局長王麗,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周四(17日)在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在數罪併罰下,王麗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罰款11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37萬港元),涉案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王麗利用擔任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身份,指使他人採取虛列費用、虛開發票等方式,套取國有資金,並將其中的15.5萬元(約19.3萬港元)據為己有;又利用擔任西寧市商業銀行行長及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0萬元(約2,494萬港元)幫助他人註冊公司;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幫助他人違規獲取資金、幫助他人承攬業務,並多次受賄合共579.8萬元(約722.6萬港元);她更超越職權違規審批貸款,造成本金利息合共約5億元(約6.2億港元)的國家財產損失;且她未能說明來源的財產高達1,680萬元(約2,095萬港元)。
法院認為,王麗的行為已分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於上述罪行,應實行數罪併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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