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稱打羽毛球卻無波 男生藏雷射筆罪成判入更生中心 [打印本頁]
前年1月29日,一名男學生涉嫌在黃大仙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捕。事隔一年半後他被落案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男生早前不認罪受審,自辯時稱當日他相約朋友打羽毛球,惟他身上卻沒有羽毛球和球拍;經審訊後,他被裁定罪成,裁判官莫子聰今日(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接納懲教署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令。
被告梁傑銓(19歲,學生),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九龍黃大仙地鐵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今再為被告求情時,指被告品學兼優,早前索取的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亦內容正面,辯方希望法庭判處更生中心令,並呈上5封求情信,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感到後悔,承認今後不再犯。裁判官莫子聰判刑時,指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欠缺悔意,但考慮到辯方為被告所作之求情,以及報告內容正面,接納懲教建議,判處更生中心令。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早上被告和3名男生坐在花槽邊,警方上前截查時,在被告背囊內搜出雷射筆、望遠鏡、灰色手套、4個口罩等物品,被告稱要去打羽毛球,而雷射筆自上次觀星後忘記取出。惟警員供稱當時看不見4人有帶羽毛球拍,追問被告為何沒有羽毛球拍時,被告則沒有回應。
案件編號:KCCC 19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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