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涉屯門大會堂外暴動 23歲男子判囚4年 [打印本頁]


2019年10月1日多處出現示威,屯門大會堂外有數百人集結,期間有3名青年涉嫌衝擊警方防線而被捕,因而被控暴動、非法集結、襲警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罪。3人不認罪受審,結果其中1人早前被裁定3罪全部罪成;另2名被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當庭釋放。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押後至今日(8日),判罪成被告入獄4年。

今日被判監的23歲葉浩軒,被裁定於屯門大會堂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襲擊警員及管有兩瓶噴漆意圖損壞財產共3罪成立。同案另2名被告則只被控非法集結,結果獲判無罪。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但被安排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審理。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時警方進入屯門大會堂內部署,戶外有數百人聚集。示威者向文娛廣場的國旗旗杆撒溪錢,又拍打大會堂的玻璃。當警方步出大會堂以進行驅散時,被告衝出向警員施襲,但遭到制服,並被押往大會堂。現場被裁定屬於暴動,大會堂的設施遭到破壞,更有警員被腐蝕液體弄傷。

法官續指,被告聲稱因為看到女友被警員制服才衝動向警員施襲。法官對此表示保留,並指即使如此,被告的行為與罔顧法紀的人沒有分別,其行為更會激發他人向警方使用暴力。當時有逾百人參與暴動,為時數十分鐘,雖然該次暴動並非早有策劃,被告亦於暴動趨向較嚴重情節前被拘捕,但是其行為可能激發他人使用暴力。加上大會堂設施遭受破壞,須耗費超過100萬港元維修。考慮上述所有因素後,法官最後就被告3罪,共判處監禁4年。

案件編號:DCCC 902,9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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