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受賄逾3432萬人民幣 福建前副省長張志南判囚14年 [打印本頁]
福建前副省長張志南受賄逾3,432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222萬港元),案件周二(22日)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男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判囚14年,罰款300萬元(約369萬港元)。
法院審理查明,張志南1996年至2019年利用擔任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副省長、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用地審批、獲取補助及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
張男另在2007年至2017年負責審批的相關項目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共計1.48億餘元(約1.8億港元)。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男在辦案期間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張男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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