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1男女涉參與2019年灣仔暴動裁罪成  [打印本頁]


2019年10月6日港九多區都有反修例示威遊行,其中在灣仔一帶的示威衝突至近傍晚時更演變成暴動,警方需設防並驅散示威者,最終警方拘捕多人。眾被捕人士當中的6男5女否認暴動、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案件自去年10月底開審,區院法官林偉權今早(23日)裁定11名被告均暴動罪成,涉及使用蒙面物品控罪的7名被告亦全部罪成,至於其中1名被告另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同罪成。法官將案件押後至5月7日判刑,期間替當中3名不足21歲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及另一被告的背景及醫療報告,11名被告均需還押。

11名被告依次為仇銘芝、梁耀文、黎樂恆、何高僑、梁偉楓、林永聰、張鳳嬌、岑朗賢、蘇朗豪、余雪菁,及梁思婷。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在灣仔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的範圍參與暴動。其中7名被告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或防毒面具,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蘇朗豪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屬於3B級別的能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法官裁定所有被告從走進案發地點至被警方捉住均非路過或為旁觀,而是蓄意裝備自己到該處參與非法集結,且知悉該處有暴動而選擇留在現場甘願成為暴動人群一分子,亦因未能及時離開而被捕。法官指他們藉着現身該處壯大暴動人群聲勢,借此鼓勵或支持其他暴動者,故須負上刑責,因此裁定暴動罪成;其中7名被告,他們被警方捉住時仍然蒙面,法官認為是因他們在暴動時已蒙面,並為阻止他人識辨其身份,故裁定他們使用蒙面物品罪成;蘇在被捕後被搜出管有雷射筆,法官認為其目的是用來照射警察,從而干擾他們觀察示威者的行動,要對他們的眼睛造成損害,故裁定其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0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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