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景甜代言違規廣告 被罰722萬及道歉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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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內地再有明星遭天價罰款!廣州市場監管部門昨天通報,女星景甜代言一款果蔬類食品時,宣稱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被沒收及罰款共計七百二十二萬元(人民幣,下同)。景甜發布道歉信稱,完全接受監管局的處罰決定,已第一時間全部繳納罰款,今後絕不代言相關產品。《人民日報》發表評論指明星代言既要「在商言商」,更需堅持「成風化人」的文藝操守。

根據通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去年底發現景甜為「廣州無限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關商品的廣告代言涉嫌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交由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跟進,並由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

經查明,無限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選用景甜為其生產的「果蔬類」食品作廣告代言,相關食品為普通食品,無證據證實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景甜在應知法律法規規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進行治療、保健等功效宣傳,且未對代言商品有關功效進行核實的情況下,仍以自身名義和形象在廣告中宣稱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為已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

未對商品進行核實

通報稱,景甜上述廣告代言違法所得共計二百五十七點九萬元。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景甜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四百六十四點二二萬元(罰沒金額合計七百二十二點一二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景甜昨天在個人微博發布公開信致歉,稱完全接受監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已第一時間繳納全部罰款。她說,作為一名文藝工作者,本職應以作品為一切出發點,未來將繼續秉承對廣大消費者高度負責的原則,絕不代言此類相關的任何產品,杜絕事件再次發生。

針對廣州當局對景甜的處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表示堅決支持,稱廣告法律法規對廣告代言活動有明確規範,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嚴格依法開展廣告代言活動,切實履行文藝工作者社會責任,努力創作品質優良、內容真實合法的廣告代言作品。

《人民日報》客戶端昨天發表長篇評論,指案件「令人警醒、發人深思」,是當局維護市場秩序、推進文娛領域綜合治理的應有之義。

評論說,一個違法的明星代言廣告,不僅可能因為「明星效應」而放大對企業商譽的傷害,更可能讓社會大眾對「文藝」產生動搖。因此,明星從事代言活動,既要秉承「在商言商」的商業邏輯,更需堅持「成風化人」的文藝操守;守法是商業邏輯和文藝操守的共同底綫。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