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2男認縱火及藏汽油彈各判囚50個月 [打印本頁]
5名男女前年2月在油麻地投擲汽油彈縱火後逃去,警方在他們租住的酒店房內搜出汽油彈及腐蝕性液體等物品,調查後再拘一人。26歲廚師和28歲運輸工人今早在區域法院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案件延至下午判刑,二人同被判入獄50個月。法官練錦鴻指,本案是19年社會事件的餘波,示威者以為破壞可以推翻政府架構,但計畫卻「不大了了」,又批本來市民以為動亂稍為平息,有機會休養生息,但他們卻意圖令示威死灰復燃。
法官指出,兩名被告與其他沒有深思熟慮的人一樣,以為單靠破壞可以令政府失去威信,達到要求的社會改革,但沒有具體「推翻」政府後的計畫。法官稱,反修例示威在2019年年尾已開始減少,被告欲透過有部署的行動令示威死灰復燃,引發對社會仍有不滿的人重新作出類似暴力行為。他們在租借酒店單位後,在附近便利店及五金鋪購買製造汽油彈的工具,可見其並非單獨行事而是明顯打算重複再犯。
法官又指,雖然縱火罪無量刑指引,但上訴庭已指出控罪性質嚴重,要是發生在人煙稠密的地方將難以收拾,對他人造成極大危害。而本案發生於九龍繁忙地區,樓宇林立,涉案已投擲的5個汽油彈隨時引致嚴重人命傷亡或財產損失。法官認為二人的背景及親友評價都非有力的求情理由,判刑須具阻嚇性,因此就縱火罪判處44個月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判24個月監禁,其中6個月與前者分期執行,總刑期入獄50個月。
被告依次為26歲廚師陳鴻基、28歲運輸工人陳國強、20歲女侍應林天詠、17歲學生劉智曦、17歲學生莫熙陽。 5人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馬路。他們連同陳鴻輝另被控於同年2月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483-485A號Casa Deluxe Hotel 1104室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三罐液化石油氣、兩把鐵鎚、四罐噴漆油、兩罐電油、一樽腐蝕性液體、一把剪鉗及一把士巴拿。劉智曦早前已承認兩罪,被判入勞教中心;莫熙陽亦表示擬認罪;餘下不認罪被告於6月27日受審。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