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暴動現場被捕 女生脫暴動罪但管有武器意圖破壞罪成 [打印本頁]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有4男1女被指在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而被捕檢控。涉案女被告原本承認暴動等罪,惟答辯當日決定改為不認罪受審。案件今天(31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林偉權判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名成立,但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法官指雖然肯定被告曾身處暴動現場,並遭警方橡膠子彈打中右腳,惟無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本案控罪所指的彌敦道暴動、或提供後援或把風。被告現須還押至6月18日,當日作求情及判刑。

報稱學生的20歲女被告郭凱盈,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犯案。案情指案發當日凌晨4時40分,約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524A號的吉野家餐廳外築傘陣,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等,及後約10名黑衣示威者逃進橫街,再走入小巷,惟小巷內亦跑出數人,與彌敦道的示威者混在一起。被告當時是從小巷跑出橫街,在她重新回小巷之際,於小巷口被警員截停及拘捕,她當時戴防毒面罩、頭盔、護目鏡及手套,其背囊內有有1把多用途鉗及1罐打火機燃料。

法官裁決時,提到辯方指追捕被告的警員作供失實,例如警員供稱在追捕時,看見被告身穿白鞋,惟庭上證物卻是灰色主調、帶藍色和粉紅色。惟林官指出,2019年11月中旬,社會發生眾多暴亂事件,警察疲於奔命,加上案發於凌晨及情勢緊張,很多事情在瞬間發生,難以觀察無遺及記得清楚準確,拘捕警察事後所作的書面紀錄亦難免有錯漏,雖然他庭上的作供表現不能令人完全滿意,有時表達反覆混亂,但其證供仍顯得合理,亦獲得影像片段支持,不似作虛弄假。林官接納拘捕警員的證供,指即使沒有證供顯示被告參與吉野家外的暴動,她身上的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亦肯定是打算在任何暴動或非法集結中使用,故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2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4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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