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參與前年6.4非法集結囚4個月 梁凱晴申證明書上訴終院被拒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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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黎智英及黃之鋒等26人,被指參與或煽惑他人參與前年6月4日在維園舉行的未經批准集會而被起訴。其中1名被告、前觀塘區議員梁凱晴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監4個月。她在去年7月已服刑完畢,但仍於今年1月向高院上訴庭就刑期提上訴,結果被拒。之後她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往終院的證明書。上訴庭今(21日)頒判詞駁回有關申請,但梁仍可以向終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

梁凱晴的代表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中指,案中所涉及的6月4日維園集結,純粹是因公共衞生的緣故,才被勒令禁止舉行。不過,上訴庭早前在駁回上訴時,卻以防止公共䄮序會被破壞,以及集結的參與人數的角度去衡量刑期長短,認為上訴庭或許犯了錯誤。大律師表示,上述法律論點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即使申請人已經服刑完畢,判決仍會影響到往後案件。

上訴庭今在判詞中指,集結的參與人數,構成維持公共秩序的背景因素,其重要性已經在案例中清楚說明。參與人數愈多,便會增加社會混亂和疫症傳播的風險。法庭以預防的角度去審視案件,可以保護國家安全、公眾秩序,以及保障市民的權利和自由。上訴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法律議題,已經得到充分闡述,不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拒絕頒發申請往終院的證明書。

案件編號:CACC 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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