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哈爾濱前副市長認受賄 判囚17年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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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12日)一審宣判,哈爾濱市政府前黨組成員、副市長王沿民受賄及挪用公款罪成,獲判有期徒刑17年,並沒收他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他表示服判,不會上訴。

法院查明,王沿民2000年至2020年利用擔任哈爾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稱哈爾濱市建委)主任助理、哈爾濱市建委副主任、哈爾濱市松北區區長、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哈爾濱市建委主任、哈爾濱市道裏區委書記、哈爾濱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協調、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合共7,353萬(人民幣,下同,約8,603萬港元)。此外,他2015年利用擔任哈爾濱市建委主任職務上的便利,通過下屬企業以虛假購房方式,挪用公款1,899萬(約2,222萬港元)借予他人使用。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上述挪用款項本息返還1,900萬元(約2,223萬港元)。

法院認為,王沿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則構成挪用公款罪。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等,加上贓款贓物大部分追繳,綜合考慮全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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