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圍警總打爆便衣警痱滋囚4年 地盤工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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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圍警總及襲警而判囚4年的地盤工岑曉麟,被上訴庭駁回其定罪上訴。

2019年6月26日晚灣仔警察總部被示威者包圍,26歲地盤工人涉嫌參與暴動及打爆一名便衣男警的「痱滋」,事後被裁定暴動和普通襲擊罪成,在區院被判監禁4年。地盤工於今年7月向高院上訴庭提出2罪的定罪上訴。上訴庭今日(25日)頒下判詞,駁回他的上訴,並維持2罪的定罪。判詞指上訴人出手是為「報復」男警,並不接納他指要行使公民逮捕權捉拿男警,因為當時要制服他根本毋須動武。

上訴人岑曉麟(26歲)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灣仔警署外參與暴動及襲擊張金福。判詞指,上訴方提出岑因行使公民逮捕權,才向張出手,屬於合法使用武力。惟判詞指,原審法官理解岑出手為「報復」張是無可厚非,因為有錄影顯示張曾被其他示威者糾纏,要制服他根本毋須動武,但岑卻出拳打對方。此外上訴方提出,當晚的非法集結旨在針對警方,岑是被裁定意圖「報復」男警,故他與在場示威者沒有共同目的。法官對此表示,只要被告有意圖和其他暴動參與者做出或推進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便足以符合法律要求。

判詞續指,上訴方指法庭亦無法肯定跟張拉扯扭鬥的其他示威者有「報復」意圖,他們有可能是在行使如公民逮捕等合法權利。惟法官於判詞駁斥,上訴方是脫離現實,在考慮案情下,要指包圍警總、參與非法集結的示威者是在自衛、保護他人,甚至行使公民逮捕權等,都是毫無根據及匪夷所思。法官亦不認同上訴方所指,涉案2罪不應同時被定罪,並指雖然襲擊事件是案件的發端,但是與岑是否干犯暴動沒有必然關係。上訴庭最終駁回岑的上訴。

案件編號:CACC 17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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