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受賄1.7億人民幣 貴港市委前書記李新元獲判死緩 [打印本頁]
李新元(中)獲判死緩。
廣西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周二(6日)公開宣判貴港市委前書記、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原廳長李新元受賄一案,李新元獲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李新元2003年至2021年利用擔任欽州市委副書記、市長,貴港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由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土地開發、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1.7億多元人民幣(約1.92億港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新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鑑於李新元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退回大部分贓款贓物,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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