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重慶前副市長鄧恢林受賄罪成 一審獲刑15年 [打印本頁]
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三(21日)對重慶市政府前副市長、市公安局前局長鄧恢林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其有期徒刑15年,並罰款4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51萬港元),追繳其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0年1月,被告鄧恢林在中央、湖北省和重慶市擔任不同職位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特殊號段車牌辦理、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4,267萬多元(約4,800萬港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鄧恢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從重處罰情節,依法應當從嚴懲處。但鄧恢林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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