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參與2019年尖沙咀警署外集結 7人暴動罪成判囚36至45個月 [打印本頁]


2019年8月11日,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外彌敦道一帶集結,有人投擲汽油彈,有警員受傷,事件中多人被捕。其中8名男子被控參與暴動等罪。結果1人認罪,6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餘下1人則只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8人今日(28日)在區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指,涉案暴動規模不少,認為他們刑責不輕,判7名暴動罪成的被告入獄36至45個月,餘下1人判囚11個月。

本案8名被告分別是馬孝文(27歲)、吳柏熹(24歲)、譚煒誠(26歲)、楊梓信(25歲)、陳振華(32歲)、陳嘉(35歲)、林祖童(24歲)及鄭智健(25歲)。除了鄭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外,其餘被告皆不認罪受審。結果只有林祖童被裁定暴動罪脫,但他因管有雷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其他6人均暴動罪成。當中陳嘉另因管有1個載有芥末水劑的噴壺,被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辯方求情時分別提到,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確實做出什麼暴力行為,且案發距今已逾3年,冀法庭判刑時考慮。法官今日判刑時則指,雖然各被告並非領導者,但若非他們逗留現場,施暴者則會顯得勢單力弱,或不會明目張膽破壞社會安寧,形容他們刑責不輕。法官又反駁指,法庭工作繁重,而被告不認罪受審,造成時間流逝實難怪人。法官以48個月為暴動罪量刑起點,全部被告因沒有定罪記錄等因素獲減刑。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方面,法官認為芥末水劑傷害性有限,雷射筆卻可以傷人。連同認罪扣減及顧及量刑整體性,判7名罪成被告入獄36至45個月。就着餘下的林祖童,法官指他當日是示威者裝扮,明顯有意使用雷射筆作攻擊武器,判他入獄11個月。

案件編號:DCCC 22/2021

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