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政府擬修例容許非本地培訓護士免試來港 一定年期表現滿... [打印本頁]


政府建議修例容許非本地培訓護士免試來港,一定年期若表現滿意可正式註冊。當局同時計畫撤銷護士註冊/登記以及開始接受訓練以成為註冊/登記護士的最低年齡要求,以符合增加香港護士供應的目的。

撤銷護士最低年齡限制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3月10開會討論相關事宜。醫務衞生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議修訂《條例》以增加護士人手供應,特別是在公營醫療及社會福利界別。建議的修訂亦旨在提升護士專業發展及使《條例》與 時並進。立法建議的主要元素包括增設有限度註冊/登記(護士)途徑,引入非本地培訓護士在包括獲管理局認可的護士訓練學校、獲發牌照的院舍、附表護養院,及社署署長指明的其他社會服務單位等主要場所執業,以及擔任管理 局決定並公布的其他類別受僱工作,不論其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並增設另一特別註冊/登記(護士)途徑,引入非本地培訓護士在衞生署、醫管局,以及由醫務衞生局局長藉「先訂立、後審議」的附 屬法例指明的其他機構執業,不論其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

表現滿意可正式註冊

當局建議非本地培訓護士如以特別註冊/登記在一間或多於一間指明機構全職受僱一定年期,並獲僱主機構確認其在服務期間作為護士的表現令人滿意及稱職,便有資格在香港正式註冊/登記,無須參加執業考試; 以及引入暫時註冊/登記(護士)安排,容許來自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護 士在香港進行短期學術交流和臨床示範,惟有關工作性質須獲管理 局信納為臨床教學或研究工作。

當局將符合持續護理教育訂為註冊/登記護士續領執業證明書的先決條件,以提升護士能力及確保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水平。當局會與管理局及持分者商議強制持續護理教育要求的執行及主要元素;將完成衞生署的《醫療衞生服務人力統計調查》訂為註冊/登記 護士的強制要求;以及附屬法例下的有關條文,以及撤銷護士註冊/登記以及開始接受訓練以成為註冊/登記護士的最低年齡要求,以符合增加香港護士供應的目的。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