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律政司擬就《國安法》案件上訴修例 容許上訴庭充分理由... [打印本頁]
《星島頭條網》昨(20日)率先披露,律政司近日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讓控方可以就高等法院不設陪審團、被告被判無罪釋放的國安法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律政司今補充指,若上訴法庭信納原審的無罪裁決在法律或原則上有錯,有權推翻無罪裁決,下令案件發還重審,又或恢復審訊,將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組成的審判庭,根據上訴法庭的指示和適用法律裁定,去決定被告最終是否有罪。
現時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被告,如果獲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裁定無罪,即使裁決理由顯示審判庭可能法律上有錯,控方亦無權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問題。按律政司最新的建議,如三名法官的裁決理由法律上有錯誤,控方便有權提出案件呈述上訴。
律政司提議如果上訴法庭認為有充分理由干預的話,便須推翻無罪裁決,並指示恢復審訊或重新審訊,將由由審判庭根據上訴法庭的指示和適用法律裁定,決定被告最終是否有罪。
律政司正向法律界進行諮詢工作,會在考慮持份者的意見後,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該建議的詳情以供討論。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此建議上訴機制顯然符合公衆利益及司法公正,強調上訴法庭處理上訴聆訊後,擁有非常廣泛的權力,如上訴法庭認為三名法官法律上出錯,引致他們不當地把被告無罪釋放,有權下令案件發還重審。江樂士認為基於公衆利益,疑犯是否入罪是根據案件的理據及是非曲直而定,不應因為主審法官濫用法律而把事情搞得一團糟。
律政司去年曾就女社工阻差辦公罪脫的裁判法院案件,向高等法院提出案件呈述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認為裁判官黃雅茵裁定被告林曉樺緊握身分證,但只是警方沒有拿走查閱的裁斷有悖常理,構成法律錯誤,下令將案件發還給原審裁判官,並指示裁判官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控方是否證明阻差辦公罪。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