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律政司擬修例讓控方以案件呈述方式 就國安案無罪裁決上訴 [打印本頁]


《星島》上月20日獨家報道,律政司近日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以訂定法定程序,讓控方有權就由3名法官組成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判庭,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作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律政司今日( 15日 )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正式提交文件,交代立法方向,指將有罪的人判無罪釋放,所造成的司法不公,形同將無辜的人定罪;而錯誤的無罪裁定,以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最為嚴重。為秉行公義,讓司法機關妥為履行《港區國安法》的職責,法例有必要賦予控方上訴權利,讓上訴庭有機會糾正法律錯誤。

新上訴機制不具追溯力

律政司表示,案件呈述方式的上訴,只是限於法律事宜,並不涉及重審,上訴庭只會基於法律錯誤或超越司法管轄權的有限理由進行覆核,強調並不牴觸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新上訴機制不具追溯力,不適用於修例生效前的無罪裁決。

律政司強調,立法建議對本港法治、法院獨立司法權以及被告人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亦不牴觸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有關建議是為了填補刑事上訴制度的法律空隙,避免日後可能出現司法不公。政府認為修例必要及早處理,務求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交修例草案。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