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內地今實施對外關係法 反制危害主權 [打印本頁]
在中國與美國及其盟友關係日益緊張之際,內地周六(7月1日)起實施《對外關係法》。該法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在對外交往中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於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危害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中方有權採取相應反制和限制措施。有輿論認為,北京在以法律形式體現外界近年形容的「戰狼外交」。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周三(6月28日)通過《對外關係法》,包括45條條文。一般認為,這是為中國行使反外國制裁措施提供法律依據,條文針對外國人、國際條約和協定分別作出規範。其中,第38條指出「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外國組織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第31條則訂明「國家採取適當措施實施和適用條約和協定。條約和協定的實施和適用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有意見認為,此法關於國家安全的條文,措詞只屬原則性,有點模糊。
中共政治局委員、中央外事辦主任王毅日前表明,這是以法律形式貫徹落實中央的外交思想,目前中國發展進入戰略機遇、風險挑戰並存及不確定因素增多的時期,中國必須善用「法治武器」,不斷豐富和完善對外鬥爭法律工具箱。美國丹佛大學教授趙穗生認為,《對外關係法》更像外交政策宣言,為了反制西方,北京嘗試動用包括法律的一切手段。耶魯大學法學院研究員魯道夫(Moritz Rudolf)指,反制外國制裁並非《對外關係法》唯一目的,它也為北京提供更大的詮釋空間,當中國以主權、國安或公共利益為名,不想落實某項國際條約時,就能藉這項法律來捍衞其政治立場,並為倣效美國治外法權原則鋪路。
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