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2019年8月太古站集結案 6人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等罪成候判 [打印本頁]


2019年8月11日全港多區有示威衝突,大批人士於港鐵太古站外集結,7名涉案男子否認非法集結等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劉淑嫻今(14)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定5人非法集結罪成;2人非法集結罪脫,惟其中一人阻差辦公罪成。

24歲音響工程人員林韋承、30歲戲院經理黎卓然、23歲電腦軟件工程師文城康、18歲陳堃榮、28歲工程師謝誠謙、29歲侍應戴偉軒及28歲銷售員陳朝安、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與其他人在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非法集結。林、陳堃榮及陳朝安另涉在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文城康另涉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59103。

黎卓然、陳堃榮、謝誠謙、戴偉軒和陳朝安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陳朝安管有1個彈射器及1袋金屬彈丸,被裁定攻擊性武器罪成;陳堃榮涉管有雷射筆則罪脫。

裁判官指5人案發時攜有防毒面具、頭盔等示威者常見裝備,顯然是有備而來,其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昭然若揭,並透過逗留現場,達到人多勢眾和鼓勵效果,遂裁定罪成。

控方案情指,當日下午1時許,有團體發起維園集會。晚上有過百示威者在太古站出口外,集結在康山道一帶,有人照射雷射筆及投擲硬物。警員在現場驅散時,拘捕各被告,其間文城康一度與警長拉扯,雙雙滾到扶手電梯底。

被告文城康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裁判官指翻看閉路電視片段,不能在片中辨認出文,雖然其身上有防毒面具和護脛等物,非常可疑,但不足證明他參與非法集結;惟他在扶手電梯上,當警長表明身份及作出警告,文仍伸手抓向警長左肩和拉扯,行為屬故意及無合法辯解,因此阻差辦公罪成。

首被告林韋承則被裁定非法集結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裁判官接納林的證供,認為不能排除他攜有雷射筆是工作用途,林亦沒有其他示威裝備,即使他案發時用黑色頸巾蒙面和向C出口逃跑,不能排除是因為他擔心有催淚煙,及混亂中跟隨他人逃跑,這不足以證明他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