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官拒接納被告證供 26歲男非法集結罪成 還押候判刑 [打印本頁]
2019年9月8日,有人於在旺角警署附近一帶聚集,期間向警署照射鐳射光,多人被捕。於警方驅散人群時被捕的26歲電腦技術員早前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裁判官林子康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指被告的證供不合邏輯及情理,認為被告當時知悉現場情況並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名成立,押後案件至11月8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需還押以候判刑。
現年26歲電腦技術員黃佳湧,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於指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旺角警署一帶與李奇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林子康不接納被告的證供,指其說法是自圓其說的謊言,包括被告供稱於街上拾到頭盔,以供爸爸清潔時使用的說法像事後作出來的藉口,認為難以巧合地在旺角街頭拾到如此新淨的頭盔。其二,被告供稱自己只是路過,並不知道現場發生甚麼事;林官則指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身處的環境可以清晰望到有很多人正使用鐳射筆指射向旺角警署,而被告亦曾郁動嘴部,認為他當時與現場示威者一樣,正叫喊辱警口號。其三,被告曾解釋於案發現場揮動右手是希望舒緩手臂酸痛;但林官認為以該動作舒緩酸痛是極度不自然。
林官分析時又指,被告若認為當時情況嚴峻,擔心警方使用武力,常人應立刻離開,而非於現場逗留多4分鐘並戴上頭盔,其後又於案發地點附近逗留近1小時,作出他供稱的行為包括「取回遺留下的雨傘」、「口渴去便利店買飲品」及「尋找提款機提款以交家用」。林官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邏輯,不可能屬實,因此拒絕接納。
林官裁決時指,當天於旺角警署有逾百人集結並以鐳射筆不斷射向警方,而被告與在場示威者一同作出的叫喊行為有威嚇性、侮辱性及挑撥性,試圖擾亂秩序,可見被告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此舉並不只是純粹出現於非法集結現場,而是鼓勵在場人士進一步進行受禁行為,令在場集結人士感覺人多勢眾,而他們的行為有人支持。
根據上述分析,林官指出被告的行為與在場集結人士有充足的聯繫性,指出辯方最大的辯護基礎,即被告是不知道當時現場發生甚麼事,而並沒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的說法不成立。因此林官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將案件押後至11月8日判刑以候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等候求情及判刑。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鍾慶燊(29歲,電腦技術員)及陳凱晴(18歲,學生)早前已承認非法集結罪,鐘被判囚4個月,陳被判入更生中心。
星島日報